一、法院對於預謀搶劫怎麼判刑?
對於預謀搶劫的判刑標準根據搶劫既遂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準備搶劫,有預謀但沒有實施,構成犯罪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犯罪預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行為人已經實施犯罪預備行為。包括準備犯罪工具、調查犯罪場所和被害人行蹤、出發前往犯罪現場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犯罪現場、追蹤被害人或者守候被害人到來、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擬定實施犯罪的計劃以及其他犯罪預備行為等。
2、犯罪預備行為必須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停頓下來。如果已經進入著手實行犯罪階段而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來的,則成立犯罪未遂。
3、犯罪預備行為停頓在犯罪預備階段必須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謂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為人犯罪意圖、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預備行為、不再繼續實行犯罪的各種主客觀因素。犯罪預備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是犯罪預備形態區別於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徵。
綜上所述,預謀搶劫的判刑標準並沒有具體的規定,事實上,在當事人預謀搶劫的過程中,如果沒有人到公安機關報案,當事人也未實施搶劫行為,一般是不會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