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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認定標準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4W)

管制刀具包括如下: (1) 匕首、三稜刀、三稜刮刀、半圓刮刀、侵刀、扒皮刀、羊骨刀、獵刀、彈簧刀; (2)
刀體八釐米以上,帶自鎖裝置或非摺疊式的單刃、雙刃尖刀; (3) 武術用刀(能開刃的)、劍等器械; (4) 少數民族用的藏刀、腰刀、靴刀; (5)
其它可能危害社會治安的刀具。 管制刀具認定標準,凡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三稜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後,可被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摺疊刀具;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大於2.5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管制刀具範疇。

管制刀具認定標準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