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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洗黑錢屬於什麼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47W)

一、洗黑錢屬於什麼罪

涉嫌洗黑錢屬於什麼罪?

洗黑錢構成洗錢罪,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的,或者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或者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或者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二、構成洗錢罪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構成洗錢罪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洗錢罪的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即“明知”, 是否“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一)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二)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三)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四)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五)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二,洗錢罪所“洗”的錢必須是特定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即必須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

第三,洗錢罪的行為方式包括: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成立洗錢罪,要求是針對一些特定的犯罪,包括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等等,這被稱之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出於對其違法所得或者收益的來源、性質進行掩飾、隱瞞的目的,進而採取相應措施,使之變為合法財產。一般除了自然人之外,單位也是可以成立本罪的。要注意的是,在對單位進行處罰的時候,一方面對單位判處罰金,另一方還要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