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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他人多久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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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他人多久構成犯罪

公民的人生自由權利是嚴格受到保護的,任何人、機構未經法定程式是不能對他人採取拘禁行為,否則就有可能構成《刑法》中規定的非法拘禁罪。而實踐中,通常非法拘禁他人多久才會構成犯罪呢?具體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非法拘禁他人多久構成犯罪

非法拘禁是一種持續行為,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那麼,非法拘禁行為持續多長時間才能構成犯罪呢?對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理論界也認識不一。有的學者認為,時間持續的長短原則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隻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為本罪。有的學者則認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一旦實施,不論是瞬間性的還是持續性的,都可以構成非法拘禁罪。但在審判實踐中,非法拘禁時間的長短是不能不認真考慮的,如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999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關於非法拘禁的規定是現在唯一可資參照的依據。該規定指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上述第一種情形,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構成時間為24小時;在其他五種情形中,雖然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但並非說明沒有持續時間的要求,只不過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時間可以較短而已;至於要持續多長時間,還未有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二、非法拘禁罪最多判幾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 從重處罰。

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因此,構成非法拘禁罪最多可以判處15年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人罪,可以判處死刑。

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並不是一定就會構成犯罪,此時需要看實際拘禁的時間有多久,是否達到了規定的時間要求。而現實中,行為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很多時為了索要債務,而且並沒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這種情況下,一般就不宜判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