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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點證人有犯罪記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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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汙點證人有犯罪記錄嗎

汙點證人有犯罪記錄嗎

汙點證人是指犯罪活動的參與者為減輕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責任,與國家追訴機關合作,作為控方證人,指證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實的人。

汙點證人是較為特殊的一種證人,與一般證人的區別在於,他是犯罪活動的參與者,有犯罪汙點,不是清白的人,其行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構成要件。汙點證人具有以下特點:

(1)汙點證人首先是瞭解案件情況的人;

(2)其犯有符合刑事法規定的罪行,並且是未受刑罰處罰的現實的犯罪;

(3)在國家控訴機關承諾減輕對其指控或免除其刑事責任基礎上,充當控方證人指證他人。即該人為國家公訴機關作證,以換取免受刑事追訴或減輕、從輕指控的待遇。

一般情況下,汙點證人都是構成犯罪的,只不過可以因為檢舉揭發等立功行為而獲得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罷了,因此肯定都會存有犯罪記錄。

當然也有例外,那就是他因為重大立功表現,被免於刑事起訴、被宣告無罪或者未成年人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情況,這是自然也就沒有犯罪記錄存在了。

二、關於汙點證人有刑事豁免權的規定

我國現行刑事立法沒有規定汙點證人豁免制度,但該制度的內在精神在一些刑事制度中有所體現。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願意揭發他人罪行、提供重要線索或積極協助追逃的,視具體情況可以適用法律中有關立功、重大立功、酌定不起訴等制度的規定處理。但由於酌定不起訴制度在我國當前的適用範圍較窄,即僅在“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檢察機關才有決定是否起訴的裁量權,所以,更多時候是通過立功制度來從輕、減輕或免除提供積極協助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如我國《刑法》第390第二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該條規定與“汙點證人作證豁免”的精神是相通的。

三、汙點證人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