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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附帶民事訴訟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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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附帶民事訴訟是怎麼回事?

如大家所知道的,盜竊罪和民事訴訟分別是兩個概念,但是,怎麼就有行為人會提起盜竊罪附帶民事訴訟呢,對此,我們該如何理解,我國相關法律對此又是如何規定的?下面,本站小編馬上來介紹。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法》第36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雖然上述用語有“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儘管法律表述不同,但其內涵是相同的,即只要被告人的行為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已經以刑事案件立案,由該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便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沒有對犯盜竊罪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依據為一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為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所以人民法院直接責令退賠或予以追繳,不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如果追繳或退賠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這種理解是否正確呢?本人認為是錯誤的,也是該司法解釋“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盜竊罪中,被盜財物往往被犯罪分子毀壞,損毀,據此盜竊罪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那麼與第五條的規定是否有衝突呢?其實不然,再返觀第五條,該條並沒有對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權利進行限制,恰恰相反,如果被害人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還是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的物質損失,如果經過此程式還不能彌補,被害人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式審理案件了。

延伸補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4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已於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第四條 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盜竊罪附帶民事訴訟怎麼理解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我國相關法律是允許盜竊罪附帶民事訴訟的,不過,這要求受害人及時提出請求。如果大家對此還有其他疑問的,歡迎大家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將盡快為大家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