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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刑法條文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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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刑法條文的內容是什麼?

現在我們出行的交通工具比較多,包括汽車、飛機或者是船隻等等,這些交通工具需要自覺的愛護,但是還是會發生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這些行為就有可能觸犯了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按照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刑法條文規定會受到相應的處罰,而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處罰力度和破壞的實際嚴重程度有關聯。

一、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符合條件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具有破壞的故意。

2、必須是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這五種特定的交通工具。因為,這些交通工具承擔著大量的客運、貨運任務,對它們進行破壞會造成旅客的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公共安全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和危害性。其中航空器既包括飛機,也包括其他飛行工具。

3、破壞行為必須是足以使這幾種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由於交通工具效能的不同,傾覆也包含了各種情況,比如火車出軌、顛覆,汽車、電車翻車,船隻翻沉,航空器墜毀等情況;上述交通工具由於遭到人為破壞而不能正常行駛,危及運載的人、物品及交通工具自身的安全,這種毀壞行為與傾覆行為一樣都是法律所禁止的。為有效打擊這種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法律規定行為人的破壞行為有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傾覆、毀壞的現實可能性和威脅的,就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要求一定要有實際後果發生。判斷某種破壞行為是否已達到“現實可能性和威脅”的程度,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定:

(1)交通工具是否在使用過程中的待用期間。這不僅包括正在行駛和飛行期間,也包括使用過程中的待用期間。如果破壞的是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正在修理的交通工具,一般不會危及到公共安全,故不構成本罪;

(2)破壞的是否是交通工具的關鍵部位。如果行為人破壞的是交通工具的次要部位,如破壞的是交通工具的座椅、衛生裝置或者其他不影響安全行駛的輔助裝置等,不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同樣不構成本罪。

4、必須是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即行為人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危害後果的發生或者只造成了輕微的危害後果。

對這種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破壞交通工具的犯罪行為,刑法規定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故意破壞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處罰

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刑法法條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燃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據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壞了交通工具的,和情節嚴重情況有關聯,從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到十年以上不等。同時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也規定了觸犯此罪的特定交通工具,且在主觀上面表現的是故意破壞行為,對於此罪的構成還有其他幾個方面的條件,不過無論是否犯罪,交通工具承擔著巨大的責任,任何人都不應該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