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二級輕傷害賠償標準及量刑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3W)

一、二級輕傷害賠償標準

二級輕傷害賠償標準及量刑是什麼

故意傷害對方,並且導致對方輕傷二級的話,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我國《刑法》當中規定,故意傷害罪不僅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還必須要對受害者進行賠償。當然輕傷的級別是受害者在專業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以後的結論。

如果受害者傷情鑑定為輕傷二級,構成的故意傷害罪,量刑起點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是一般賠償了受害人之後並取得取得受害人諒解才能獲得批准。

傷者可爭取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多項賠償。

二、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輕傷

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重傷害

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裡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3.死亡及重傷害

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裡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首先二級輕傷的賠償我國沒有具體的標準,這要根據每個人在住院期間的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等來進行賠償,肯定這一塊每個人的賠償標準都不一樣。其次,輕傷二級的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有可能的話,犯罪嫌疑人是可以爭取到緩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