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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飛行事故罪客觀方面有哪些要件?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77W)

重大飛行事故罪客觀方面有哪些要件?

飛機是所有交通工具中行駛速度最快的,但同時其安全係數也相對較低,特別是隨著經濟建設發展和國際化程序不斷加快,社會對飛機的運用也越來越頻繁,這就更需要相關從業人員必須時刻保持高度的責任心和敬業精神,消除可能產生的一切安全隱患,否則,將會造成重大的事故損失,那麼,重大飛行事故罪客觀方面有哪些要件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空中運輸活動中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具體地說,重大飛行事故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三個因素組成的。

1、航空人員必須有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違反規章制度是指違反與飛行安全有關的規章制度,例如,航空維修人員不認真檢查、維修航空器,未及時發現航空器的故障;領航員領航不正確,飛機起飛前,機長不對航空器進行全面檢查,飛機遇險時機長未採取必要的挽救措施;機組人員未經機長批准擅自離開航空器等等。

2、必須造成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

所謂重大事故,根據民航飛行事故劃分標準,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飛機失蹤,該機機上人員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飛機迫降到無法運出的地方。所謂嚴重後果,一般是指飛機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設施受到嚴重損壞,航空器上人員遭受重傷,公私財產受到嚴重損失等。如果造成了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應適用本條給予處罰。如果只有航空人員的違章行為,沒有實際發生重大飛行事故,則對行為人予以行政處分,不能追究其處罰。按照民航飛行事故劃分標準,本條基本犯罪構成中的重大飛行事故中已包含致人死亡的情況,而且最多可致三十九人死亡。這就是說,造成一至三十九人死亡,居於重大飛行事故,應適用第一檔法定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本條第二檔法定刑的適用條件仍然是造成人員死亡。這樣一來,造成人員死亡的,既可適用第一檔法定刑,也可適用第二檔法定刑。這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解決,有待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解釋。

3、嚴重後果必須是違章行為引起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以上3個因素是相互聯絡、相互制約,不可分割、缺一不可。

重大飛行事故必須是相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造成的,同時,必須達到重大飛行事故的事故認定標準,否則只能屬於飛行人員的違章行為,對其進行的處罰也不是刑罰,而是行政處罰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