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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辯護麥某走私柚木原木,涉案偷逃稅額1113萬應判十年以上,成功取保候審並緩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9W)

案情簡述

走私罪辯護麥某走私柚木原木,涉案偷逃稅額1113萬應判十年以上,成功取保候審並緩刑

公訴機關指控稱:單位新林公司、實際負責人何某、業務員麥某某犯單位走私普通貨物罪,何某為了降低公司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在向香港兩家公司訂購柚木原木時,與香港供貨商合謀制定虛假髮票和合同,以低報價格的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涉案木材。經查,被告單位偷逃應繳稅額共計1113萬元,麥某某參與偷逃稅額288萬元,已觸犯刑法第153條,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難點在於涉案的偷逃稅額金額達到1113萬,數額特別巨大且證據充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條的規定,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在偵查階段時,辯護律師丁一元主任多次向辦案機關反映案情、出具法律意見書以及協助出示麥某某的身體情況報告,為麥某某爭取到取保候審的機會。在審查起訴階段,丁一元主任認真審閱案卷材料,多次出具辯護意見書反覆表明,麥某某對於何某偷逃數額不知情的事實,加強辦案人員對麥某某主觀意識瞭解,此舉在定罪量刑時得到了審判人員的關注。在審判階段中,丁一元主任提出3個辯護觀點: 1、麥某某不是公司的直接責任人,沒有犯罪主觀故意和犯罪行為,不構成犯罪。 2、退一萬步來說,麥某某的行為即使構成犯罪,但僅起輔助作用,屬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3、麥某某有自首情節,在司法機關尚未確定犯罪嫌疑人之前,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屬於自動投案。

裁判結果

法院採納辯護人的意見,認為麥某某受指使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法官考慮到其他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判處麥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