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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網路詐騙怎麼判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5W)

一、在湖北網路詐騙怎麼判刑?

在湖北網路詐騙怎麼判刑

1、可免於刑事處罰的情況。

(1).詐騙金額在3000元以下的。

(2).傳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下,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下,在網際網路上釋出詐騙資訊,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下的。

(3).脅從犯。例如被騙到境外,沒收護照,被人威脅撥打詐騙電話的或為詐騙團伙做飯、提供其他服務等。

(4)從犯,沒有參與分贓或獲贓較少的,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2.被判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況。

電信網路詐騙數額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

3.被判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況。

電信網路詐騙數額達到3萬元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對於查不到詐騙金額的,傳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在網際網路上釋出詐騙資訊,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按照詐騙未遂處理)

4.被判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情況。

電信網路詐騙數額達到50萬,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二、網路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現在網路四通八達極大的方便了每個人的工作和生活,但是也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不和諧的現象,就是網路詐騙的案件時有發生,對於這種違法的行為情節較輕的會被免於刑事處罰,如果犯罪情節嚴重和數額巨大的則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