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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組織傳銷罪起步定罪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2W)

領導組織傳銷罪起步定罪標準是什麼?

現代社會,我國是一個講求法制的社會,關於各種犯罪行為也都規定了處罰。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經常可以看到傳銷行為,很多人並沒有意識到那屬於傳銷行為。那麼,我國法律對於領導組織傳銷罪起步定罪標準是什麼?接下來就讓小編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我國法律對於領導組織傳銷罪起步定罪標準是什麼這個問題。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傳銷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或純資本運作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行為。

二、關於組織、領導傳銷行為主體的界定

傳銷組織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銷售模式,因而對犯罪嫌疑人的組織、領導行為的確定較困難。通常意義上,在傳銷組織中除了最底層的銷售人員,其他層級的傳銷人員都存在組織領導行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並不是要打擊所有的傳銷人員,因此正確理解傳銷組織中的組織、領導行為尤其重要。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佈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筆者認為,結合司法解釋規定,實踐中對於組織領導行為可作如下理解:

1、在傳銷啟動時,實施了確定傳銷形式、採購商品、制定規則、發展下線和組織分工等宣傳行為的;在傳銷實施中,積極參與傳銷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講課、鼓動、威逼利誘,脅迫他人加入等,均屬於組織、領導者。

2、"組織"行為應當作限制解釋,即指該組織具有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有獨立的組織體系,有獨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個傳銷組織中,所謂組織者只包括合夥人或公司股東,除此之外的人不應當作為組織者加以處理。

3、領導者是指在組織中實施策劃、指揮、佈置、協調傳銷組織行為的人。不僅限定於最初的發起人,在傳銷組織中起骨幹作用的高階管理人員也應當認定為領導者,對領導者身份的認定,應從負責管理的範圍、在營銷網路中的層級、涉案金額等三個方面進行考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三、追訴標準

二0一0年五月七日頒佈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夠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首先對於該罪的犯罪主體有要求,比如說應該怎樣定義組織以及怎樣確定領導者的身份,其次,必須達到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程度。如果大家對於我國法律對於領導組織傳銷罪起步定罪標準是什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懂的,小編建議最好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