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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貸的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5W)

騙貸的標準是什麼

如今貸款買車、貸款買房甚至於貸款結婚這樣各式各樣的詞層出不窮,不難看出貸款消費在日常生活中很是普遍。而於此同時,以貸款進行犯罪的行為也是不少見,對於這種假裝想要貸款但實際確實想要騙取錢財的行為,我們可以統一叫做騙貸罪。怎麼樣才會構成這種不合法的行為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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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個人取得貸款的方式是不合法的。騙貸具體的不合法行為這個人是為了佔據不屬於自己財物而實行了欺騙手段,同時又通過實施了這種手段成功獲得機構信任從而取得原本不屬於他的財物。

其次,我們需要考慮的是用這種不合法手段獲得的貸款的數目到底有多少。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這種騙貸行為得到的數額需要是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是通過這個騙貸行為給有關機構造成直接財產損失在二十萬元以上。如果通過欺騙手段騙取有關機構的信任獲得的不合法財物達到這兩個資料我們就說其是符合了騙取貸款罪的。

再者,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為但是還沒有到達上面提到的額度,那也是沒有關係的。只要這個人他經常通過這種不合法方式欺騙機構從而得到一些貸款也是不可以的。這裡著重的是經常,也就是頻繁這麼操作,強調的是次數,如果這個人多次這麼操作了,那麼相信警察也就快就找上門了。

最後,如果不存在上面列舉的一些情況,但是隻要你給這些提供貸款給你的機構,比如我們比較熟悉的銀行之類的造成重大損失的(主要指的是財產損失)或者你的行為造成了更加嚴重的後果,那麼這也是屬於犯罪的一種。

《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