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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結果是所有犯罪既遂的條件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4W)

一、危害結果是所有犯罪既遂的條件嗎

危害結果是所有犯罪既遂的條件嗎?

依據《刑法》的規定,犯罪是指觸犯我國刑法,做出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破壞經濟秩序等行為,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而犯罪行為很多是會造成危害結果產生的,但產生危害的結果並不一定是犯罪既遂的條件,有些犯罪是屬於行為犯,即使沒有危害結果的發生,做出危害的行為,就會構成犯罪,而這類犯罪稱為行為犯,常見的行為犯罪如報復陷害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等,而大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都是屬於行為犯。行為犯是與結果相對應的,結果犯需要有犯罪危害結果的產生才會構成犯罪。

刑事犯罪可以分為行為犯、結果犯等,所以危害結果的產生,並不是犯罪既遂的唯一條件,做出犯罪的行為,觸刑法,雖然犯罪的危害沒有產生,但也有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的。

二、犯罪既遂處罰原則

1、關於定罪和法條引用問題。應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罪名上不需要標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書的敘述部分,應表明行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況。對法律條文僅直接引用分則具體犯罪條文即可。

2、注意對同種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區別對待。對危害性和罪責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處罰時應予以適當的區別對待。

3、在既遂犯同時具備其他寬嚴處罰的情節尤其是法定的寬嚴處罰情節時,要注意同時引用相關的條款。

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

三、犯罪既遂特徵

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2、行為人必須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3、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