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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搶奪罪有什麼具體解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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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搶奪罪有什麼具體解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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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搶奪罪屬於嚴重的刑事案件。在搶奪罪中也分為幾種型別,而且在案件中也涉及到了主體與客體。警方在接到報警之後也會根據事情的詳細內容判斷案件的性質,群眾在遭遇到類似的案件的時候留意對方的具體資訊,便於警方早日偵破案件。下面本站的小編為大家講解搶奪罪:

一、中國刑法搶奪罪包括以下幾點:

(一)、盜竊罪

把未使用暴力,脅迫的公然搶奪行為,列入盜竊罪範疇。

這種型別的立法,一般是對盜竊手段不作祕密竊取的限制,甚至或直接規定包括公開取走。例如:蒙古刑法典第109條認為盜竊罪是一種“未使用暴力或威脅手段,祕密竊取或公開劫取公民個人財產的”行為;義大利刑法典對偷竊罪的加重情節條款中,明文規定有“使用巧妙之方法或自他人手中或身上奪取者”(第625條第4款);西班牙刑法典對盜竊罪的規定是“意圖獲利,未對人使用暴力或恐嚇,也未對物使用武力,但未經主人之同意,取走別人東西”(第514條)。反之,“對別人使用暴力或恐嚇,或對別人之物使用武力,而佔據別人物品或動產者,觸犯搶劫罪”(第500條)。

(二)、強盜罪

把盜竊罪手段明文限於祕密竊取,而把公然奪取的行為也視為暴力,以強盜罪(即搶劫罪,)定勝。

例如:日本刑法第235條規定為“竊取他人財物的,是竊盜罪”,同法第336條規定:“以暴力或脅迫搶取他人財物的,是強盜罪”,也無公然奪取他人財物行為的定罪規定。因此,對公然奪取不能解釋為“竊取”,只能理解為較輕微的暴力行為,歸列於強盜罪的範疇。

(三)、搶奪罪

對公然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列為獨立之罪。

例如:俄羅斯刑法第90條規定:“以搶奪的方法盜竊國家財產或公共財產的”是搶奪罪,該條文中把它解釋為“公開盜竊國家財產或公共財產(搶奪)而未使用暴力的”行為;中國刑法認為,搶劫罪是重罪,公然奪取僅屬於一種輕微的強力行為,並沒有使用暴力傷人的故意,如視為搶劫的暴力,定為搶劫罪重罰,失之過重;但又與人們習慣上對偷竊行為視為“祕竊竊取”的觀念不符合,不能列入盜竊罪範疇,故採用第三種類刑的立法例,定為獨立的搶奪罪。

二、搶奪罪性質特徵

搶奪罪客體

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是否屬於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問。其侵害的物件是公私財物。這種財物必須具有能被搶走,能被移動的特點,故僅限於動產。不動產及具有經濟價值的無體物,例如:房屋,土地,公路,電力都是無法奪走的,不能成為搶奪罪侵犯的物件。但與不動產可以分離之物,例如:住宅的門窗,田地上的果實,仍可成為搶奪罪侵害的物件。刑法對搶奪另有特別規定的物件,如刑法第127條規定的公然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第280條規定的搶奪“公文,證件,印章的”;第329條規定的搶奪“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第375條規定的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第438條規定的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因所侵犯的客體各有不同,所以應按規定分別定罪處刑,不屬於本罪侵犯的物件。

搶奪罪客觀方面

搶奪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其特點是:

(1)、必須是公然奪取。這是指犯罪嫌疑人當著公私財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備,公開奪取其財物的行為,公然奪取是搶奪罪區別於盜竊罪的祕密竊取的一個重要標誌。所謂公然,主要是針對財物持有人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大庭廣眾之下,“飛車搶奪”行人的挎包,手機等,或搶奪商場營業櫃檯上擺放的商品,可謂是公然搶奪。犯罪嫌疑人闖入他人住宅,面對房主一人在家,奪取其桌上放置的手機,或者深夜在僻靜的小巷內搶走一婦女的挎包,雖然無旁人在場,也是公然搶奪。因此,搶奪以當著持有人的面進行為必要。如果乘持有人不在的時候,即使是不避他人,不怕被別人發現的情況下,取走其財物,仍屬祕密竊取性質。

(2)、搶奪是一種強力行為,因為不實施強力奪取,就不能實現財物的非法轉移。但必須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脅迫的手段為前提。這是搶奪罪區別於搶劫罪的顯著標志。我們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分清搶奪與搶劫在使用輕微暴力的行為的界限。刑法第267條規定,搶奪罪以數額較大為構成犯罪的重要條件。搶奪的情節也是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依據之一如果數額不大,情節輕微的,不構成搶奪罪。例如,有的下崗職工因生活無著,偶爾搶奪少量的豬肉,大米等物品,可以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罰。有的出自尋釁滋事的動機,搶奪他人的眼鏡,頭飾,帽子等,數額不大,固然也不能定為搶奪罪。

另外,搶奪罪的既遂,未遂,應以財物是否已經脫離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實際控制為準。可以不考慮犯罪嫌疑人搶奪到手後,對財物佔有時間的長短,即使被追趕就丟贓逃逸,也應視為既遂。

搶奪罪的主體

搶奪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搶奪罪主觀方面

搶奪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如果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諸如:為臨時急用而搶奪他人財物,用後歸還的;誤認他人之物為己物,或者有權取得之物,為排除已被他人佔有的障礙而公然索取的;債權人聲稱為抵債,扣押而公然奪取債務人財物的,等等,因都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能以搶奪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糾紛處理。

在我國發生在人們生活中的搶奪罪有很多,有些情節嚴重的是屬於刑事案件。在中國刑事搶奪罪的判定是有一定的工作流程,案件中的主體與客體還有案件屬於哪種搶奪罪都是需要專業的司法人員來判斷處理。大家在生活應該多注意的安全,保障自己的生命不受到傷害是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