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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綁架罪怎麼認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35K)

對綁架罪怎麼認定

對一個罪名進行認定能夠幫助我們正確的區分該罪名與其他類似罪名,今天,小編將要為大家介紹的是對綁架罪的認定。現在,我們已經準備好了相關文章,請大家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1、劃清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綁架婦女、兒童的界限。這兩種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顯區別: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綁架人的財物、扣押人質為目的,後者以出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為目的。二是犯罪物件不同。前者綁架的物件是指包括婦女兒童在內的一切人,後者則僅指婦女兒童。

2、劃清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幾年來,社會上出現了因債權債務關係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即以強行扣押“人質”的方式,脅迫他人履行一定行為為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為。“一定行為為目的”,實踐中大多是健債款,要求“以錢換人”。這種行為從形式上看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行為很相似,但實質上有很大區別: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後者以逼索債務為目的,以扣押“人質”作為討還債務的手段。第二,犯罪物件不同。前者以綁架的人自身完全無過錯,而後者以綁架的“人質”大多自身有過錯(如欠債不還),甚至有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也有的純屬索然無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3、正確認定偷盜嬰幼兒的犯罪性質。對於偷盜嬰兒的案件,應當按偷盜嬰幼兒的目的不同,分別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應當以綁架罪定罪,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鏀。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則應當以拐賣兒童罪定罪,並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4、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將被害人殺害後勒索財物的行為,是定一個罪還是定兩個罪,認識和做法都不一致。例如,被告人蘇XX為勒索錢財,於1993年11月29日將其堂倒蘇X(11歲)誘騙至偏僻無人處殺害,爾後向蘇X的家長投送匿名恐嚇信,勒索得款2萬元。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綁架勒索罪,判處被告人蘇XX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XX市高階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此案是定一罪還是兩罪,看法有分歧。一種意見主張定綁架勒索一個罪。理由是:上訴人在綁架他人之後實施殺人的行為,屬於“撕票”行為,可作為綁架勒索罪中“情節特別嚴懲”的行為予以從重處罰。另一種意見主張定綁架勒索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實行並罰。理由是:“撕票”是指行為人勒索財物未逞後殺害“人質”的行為。而本案上訴人在勒索財物之前就殺害了“人質”,殺人是為了滅口。上訴人實施的殺人行為與綁架勒索行為,如同在搶劫過程中行為人為滅口又將被害人殺害一樣,是出於兩個故意,觸犯了兩個罪名,故應定兩個罪。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檢察院在《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只規定了綁架勒索罪的客觀方面是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而不包括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在內。我們贊同前一種觀點。第一,行為人綁架他人的目的雖是為了勒索財物,但這種犯罪侵犯的不僅是被害人的財產權利,而且首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權利,所以臺灣刑法又稱此種犯罪為“擄人勒贖”罪。第二,使用暴力、脅迫的手段綁架他人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所造成的後果,就包括在綁架“人質”過程中可能導致“人質”死亡,或者出於滅口等動機將“人質”殺害在內,所以這種犯罪的人身危險性很大。第三,本罪在主觀方面的故意。但這種故意屬於概括的故意,既包括勒索財物的故意,也包括危害“人質”的故意,而不僅僅是勒索財的故意。概括知音的犯罪物件是不確定的,它只要求行為人對犯罪的事實有概括的認識就可以構成故意犯罪,並不要求行為人明確犯罪結果發生有什麼物件上。第四,鑑於綁架勒索罪的社會危害性很大,因此法定刑很重,起刑點就是十年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則處死刑。將“人質”綁架並加以殺害,就屬“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之一。至於是在勒索財物以前還是勒索財物未逞之後將“人質”危害,屬於犯罪的具體情節,並不影響犯罪性質的認定。所以,不能以行為人“撕票”前後殺害“人質”,作為認定一罪與數罪的標準。此案雖然發生在1997年刑法修訂前,適用的是《決定》,但理由是一樣的。且1997年刑法已將“情節特別嚴重”具體改為“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既明確,又便於操作。因此,對於既綁架他人,又將被綁架人殺害的,只能定綁架一個罪,不能定綁架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實行並罰。

5、正確掌握綁架罪的既遂標準。綁架罪的既遂,應以行為人是否將被害人劫持並實際控制為標準。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綁架他人的行為,就構成綁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財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如果由於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時進行解救等客觀方面的原因,使綁架沒有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則構成綁架罪的未遂。

6、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別。所謂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別在於:

(1)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後者有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質為目的。

(2)犯罪的方式不同。前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將財物劫走;而後者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爾後向被綁架人的親屬勒索財物或者向有關方面提出非法要求。

上述內容就是小編帶來的關於綁架罪認定方面的知識,希望可以幫助你更深入的瞭解綁架罪方面的內容。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線上律師,我們會根據你的具體問題為您提供實際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