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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21年慣犯怎麼認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1W)

一、關於慣犯怎麼認定

關於2021年慣犯怎麼認定

慣犯是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為其生活和揮霍主要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多次地實施某種危害社會行為的犯罪。“慣”字的意思為習以為常、經常性的。而當“慣”與“犯”相連成為“慣犯”存在於刑法理論中時

而且這種多次反覆實施的同一行為在分別獨立看待時並不一定構成犯罪。並不是刑法界所通認的“多次同種犯罪行為”,認為每一次行為都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而構成了犯罪。

在外國刑法理論中,對以犯罪為職業或以取得財產上的利益為目的,反覆實施同種犯罪的,一般稱常業犯或營業犯;對犯罪已成習性,反覆實施同種犯罪的,則稱常習犯(習慣犯)。中國刑法理論與實踐中,一般認為常業犯和常習犯實質上是相同的,故把二者統稱為慣犯。

當然,也不能的簡單的認定一個人多次實施了同一行為就是慣犯,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被認定為慣犯,主要有下面三個:

1、犯某種特定犯罪的習性;

2、相當長時間內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行為;

3、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

比如說盜竊的慣犯,是指一個人要以盜竊為常業,在較長的時間內反覆多次實施盜竊,而且還以盜竊所得作為自己的生活來源。主要的是行為人明知道自己盜竊的行為是違法犯罪,還是選擇長期實施該行為。賭博行為,搶劫行為成立慣犯也是這樣來認定的。

需注意的是,不能將慣犯等同於累犯,慣犯是在一定時間內反覆實施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未經處理,累犯一般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後的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

二、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慣犯

“慣犯是指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多次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的人”。成立慣犯,客觀上必須具有犯罪行為的慣常性,即行為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犯罪行為的同一性、多次性和時間上的長期性;成立慣犯,行為人必須在主觀上具有基於慣常犯罪的心理傾向而多次產生實施同一犯罪的故意,存在繼續犯罪的傾向。要具有犯罪的習癖性。這裡的習癖性,是指犯罪成為習癖,因而具有某種犯罪人格,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大。

“慣犯”在現行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對行為人多次實施的同種危害社會行為按一罪認定,屬法定的一罪,多次同種危害社會行為的涉案金額應當累計計算,但是“慣犯”的確認應當以刑法分則的明文規定為限。

如果慣犯的行為必須符合確立慣犯的條件的,可以認定為慣犯。不能僅通過多次執行相同的行為來確定。情節輕微,慣犯不成立的,可以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