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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配偶是否有責任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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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配偶是否有責任歸還?

一、非法集資配偶是否有責任歸還?

如果配偶一方沒有參與非法集資,沒收從非法集資中取得利益的,非法集資的賠償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配偶沒有退賠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公安機關對非法集資犯罪進行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法律監督。

非法集資案件屬於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而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該立案偵查的案件未立案偵查的,應該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該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刑事訴訟法》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二、集資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非法集資,那麼肯定是說明,這種行為已經帶來了非常大的利益,所以在查處到相應的行為之後,就要將這些錢財上繳給國家,或者是歸還給被害人的,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配偶沒有從事這些行為,那麼這就不屬於夫妻應當共同承擔的,所以不需要承擔一定的歸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