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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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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大家都知道貪汙罪是一種特殊主體的犯罪,那麼究竟貪汙罪的主體包括哪些呢?關於這個問題,其實瞭解了之後是很簡單的。接下來,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貪汙罪主體的有關知識。

一、貪汙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新的刑法規定,貪汙罪主體的規定有五類: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其他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5)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二、貪汙罪處罰規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汙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