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自訴案件包含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自訴案件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的上一位概念。
自訴案件主要指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訊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