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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案報案材料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19W)
合同詐騙案報案材料有哪些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遭遇合同詐騙時,我們儘量第一時間選擇報案,但是報案時我們要帶什麼東西呢?今天在這裡建議大家,必須報案的時候,至少應當準備以下材料:
1、提供所簽訂的合同(協議)。
2、提供涉嫌人簽訂合同的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的相關依據。如:留下的印章、印鑑、假名片、假工作證、假營業執照,蓋假公章各種證明等。
3、已經履行小額合同、部分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
4、收受受害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逃匿的,請儘量提供逃匿的依據。如關閉通訊工具,轉移貨物、貨款,搬遷住所等證明本材料等。
5、提供涉嫌人其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依據。如:留下的書寫工具、交通工具、生產工具、假身份證、刊登虛假廣告的報刊、雜誌等。
6、涉嫌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請儘量提供。如來信、電報等各種材料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