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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試罪具體法條有哪些 | 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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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試罪具體法條有哪些,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代替考試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針對國家考試中的代替他人考試的行為進行處罰。關於代替考試罪我國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下面,本站小編就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代替考試罪具體法條有哪些

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款所規定為替考行為,即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目前刑法未予列明具體包含哪些考試,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出臺司法解釋予以說明。但據統計,“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有十幾種,包括大學聯考、司法考試、會計師考試、公務員考試等。而英語四六級等部門規章、檔案設立的考試,不在“替考罪”的範圍。

二、代替考試罪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具體而言,本罪主體包括兩種人,一是應試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說的“槍手”。被組織起來進行作弊的替考者雖不能成為第284條之一第1款組織考試舞弊罪的犯罪主體,但是能夠成為本罪的處罰物件。

2、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

3、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國家對考試組織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

4、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所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頂替應當參加考試的人去參加考試。

“讓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頂替自己去參加自己應當參加的考試。此處所參加的考試,必須是第284條之一第1款中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相關國家考試。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代替考試罪法條的內容,根據以上介紹,代替考試罪情節嚴重的,會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涉嫌此罪還是比較嚴重的,因此小編建議最好是委託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為您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