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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金融票證罪具體構成要件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33W)

一、騙取金融票證罪具體構成要件是什麼?

騙取金融票證罪具體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金融票證是商品交換和信用活動的產物,它對於加速資金週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及時進行商品交易,促進商品流通;及時清結債權債務,節省流通費用以及規範商業信用等具有重要意義。隨著我國後經濟的快速發展,金融票證在商品交易、清潔債權債務等方面逐漸得到了日益廣泛的應用。金融票證已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日益重要的信用支付或結算工具。隨著金融票證在經濟生活中重要性的越來越大,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違法犯罪活動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犯罪行為不僅損害了有關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更影響了金融票證應有的信譽,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妨害了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因此本法將這種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予以懲處。

(二)客觀要件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各種金融票證的行為。所謂偽造金融票證,是指無權制作金融票證的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的名義擅自制作金融票證的行為;所謂變造金融票證,是擅自對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證上所載內容進行變更的行為。偽造和變造金融票證的結果都產生“假金融票證”,但偽造是一種完全的造假行為,變造則以真實的金融票證為前提,變造後的金融票證並未完全否定原來的有效成份。因此相對來說,偽造金融票證的危害性要大於變造金融票證,前者可能給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三)主體要件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主體。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錯寫誤填票證內容的,雖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不能讓其承擔刑事責任。即使行為人錯寫誤填票證後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據詐騙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論處。

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既遂、未遂問題是什麼?

一種觀點認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犯罪既遂的成立,不要求具體的犯罪結果產生,僅以行為人是否實施了對金融票證的偽造或者變造為標準。

另一種觀點認為,本罪的既遂標準不僅包括偽造、變造行為已經完成,並且所偽造、變造的金融票證還應該足以以假亂真。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的行為已經實施完畢,但由於偽造、變造的技術粗糙等原因,使得製作出來的金融票證無法使社會上的一般人信以為真,就屬於本罪的未遂形態。

即只要行為人偽造金融票證的行為已經完成,就應當認定本罪的既遂,至於其所偽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客觀上是否達到了以假亂真的程度,應在所不問。

我們國家的金融票證應當是有開具依據的,也就是必須是存在著正常合法的金融交易行為,才能夠存在金融票證,如果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將是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按照《刑法》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