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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詐騙罪怎麼樣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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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詐騙罪怎麼樣能立案?

現在社會貸款的廣告貼的到處都是,網路上也出現各種借貸APP的小應用,很多人也都會用貸款的方式去購物,消費。貸款合同詐騙也隨之而來,很多不良的人通過這一方法騙取錢財,達到自己的生活滿足,但是這也以經觸碰了法律,犯罪的行為。那麼貸款合同詐騙罪怎麼樣能立案呢?小編在下文中給你想要的。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貸款合同詐騙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在現代社會中、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資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貸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日益突出。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僅通過發放貸款參與企業流動資金週轉,並支援企業購置固定資產和進行技術改造,促進生產發展,同時還通過發放貸款促進商品流通,促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等發僳。與此同時,隨著我國貸款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詐騙貸款違法犯罪活動也隨之產生並愈益嚴重。詐騙貸款行為不僅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而且必然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詐騙貸款行為同時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以及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詐騙行為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貸款合同詐騙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鉅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鉅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專案,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援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檔案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檔案。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裡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檔案。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鑑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合同詐騙的,當事人是需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合同詐騙行為被認定後合同的效力狀態如何眾所周知,合同詐騙行為所侵害的是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因為合同詐騙行為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故為《刑法》所禁止。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的手段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當詐騙行為表現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列的五種形式之一,且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後,無論是自然人還是單位均可構成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一種刑事犯罪,理應由《刑法》規範來調整。但自然人或單位被法院認定實施了合同詐騙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後,對其中所涉及的合同效力狀態該如何認定,實踐中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

一、該合同有效。理由為:合同詐騙罪和合同的效力問題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問題。依據刑法確定合同行為系合同詐騙行為是對合同行為而非合同內容所作出的否定性評價。而判定一個合同的效力問題,應從民事法律的角度去考慮,從有效合同的三個要件來考察,即1、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是否真實;3、是否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如果合同詐騙罪所涉及的合同內容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所規定的情形,則其合同應為有效。

二、認為該合同無效。理由為:雖然合同效力應由民事法律來規範,合同詐騙罪應由刑事法律來調整,但是如果刑事判決認定自然人或單位犯合同詐騙罪,民事判決卻認定其中的合同有效,則會明視訊記憶體在法律邏輯上的矛盾。即便是以有效合同的三個要件來看,在合同詐騙罪中,自然人或單位以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目的,根本無意履行合同,因此,自然人或單位所表示出來的“簽訂、履行合同”的意思是不真實的,不符合有效合同三個要件中的第二個要件。據此,其合同應為無效。

三、該合同系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理由是:合同詐騙罪中所涉及的合同的相對方受到對方的欺詐而與對方簽訂合同,並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給付了對方財物。合同的相對方本身並無過錯。此種情形應屬《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中提到的民事“欺詐”,是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這種情況《民法通則》規定為合同無效,而《合同法》則規定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這樣規定更能保護合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其實詐騙簽定的合同,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民事合同,如果發生什麼糾紛是不會有法律介入的。所以貸款合同詐騙必須是法律上認可的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在其法律之上如果有哪些犯罪事實,這樣的合同才能進行立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