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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死亡是危險犯還是過失犯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W)

一,過失致人死亡是危險犯還是過失犯

過失致人死亡是危險犯還是過失犯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過失犯罪中是有危險犯的,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因過失行為構成放火罪、決水罪等,就是屬於危險犯。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險犯應適用於對於公共利益危害較大的犯罪,這些犯罪都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故我國將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規定為危險犯。同時,所謂的法律規定的還應該包括了行為導致的危險狀態的程度,這種程度應界定為足以發生危險。即如果任這種危險發展則必然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只是由於行為者的及時補救未發生罷了。即使行為威脅了特定法益,但任其發展也不會造成重大危害,則不應認定其為危險犯。因此我認為,危險犯應界定在一個特定的範圍和程度內,即法定的罪種和足夠的危險性。

過失犯在法律上處理方式比較單一,但是需要自己按照有關條例進行充分的參考,但是隻要自己的問題處理沒有實質性的阻礙,問題的解決就可以有效的處置,雖說有關程式的操作比較麻煩,但是隻要自己的事情的處理方式是合理的,權益的維護就會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