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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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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是什麼?

一、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是什麼?

(一)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

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3、虛報註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虛報註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註冊資本的;

②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註冊後進行違法活動的。

(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②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③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④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經濟犯罪

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我國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除此之外,經濟犯罪還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發生在經濟領域。即發生在國民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諸環節。

(2)主觀上為故意,過失不構成經濟犯罪,並且一般都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

(3)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而與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財產犯罪不同。

如果公民在工作期間,如果利用職務之便進行一些經濟犯罪後,也會給企業和社會治安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但是司法機關在進行經濟犯罪的處罰時,也會根據情節和涉案的金額做出具體的決定,如果情節輕微同時沒有給社會造成危害時,也就不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