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是多久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54W)

法官在對犯罪分子判刑的時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同時宣告緩刑,然而這個緩刑是有一個考驗期的。不同的刑事處罰適用的緩刑考驗期不同。那麼你知道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一般是多久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中的確定之日應是指判決宣判之日。

一、從刑法條文來看,確定之日不應是生效之日。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刑罰裡,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明確規定從判決執行之日計算,而對緩刑考驗期限,卻規定為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可見在立法上執行之日與確定之日是不同的時間概念。由於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因此從執行之日起計算又可稱為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及適用簡易程式的刑事判決書樣式)。由此,筆者認為從刑法條文來看,確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

二、從緩刑考驗期限的性質上看,確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

緩刑考驗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緩刑後,有法定情形出現就會被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期間。緩刑是一種特殊刑罰制度,被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在被判處刑罰的同時,又暫不執行其刑罰。因此,對宣告緩刑的被告人一定期限,看其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確實不再危害社會是十分必要的。緩刑考驗期限主要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來確定,緩刑考驗期過長,會影響其改造的積極性,而過短,又難以發揮緩刑考驗期限對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來講,犯罪情節越重,緩刑考驗期越長。人民法院對某個被告人宣告緩刑,是根據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來決定的,一旦宣判,就應起算其緩刑考驗期。如果從判決生效之日開始計算,會使緩刑考驗期限處於不確定狀態(因為判決生效之日不確定),從而變相延長了緩刑考驗期限,甚至出現犯罪情節較輕的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變得比犯罪情節較重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更長,這就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比如甲乙兩個被一審法院同時宣告緩刑的被告人(不是同案被告人,甲的犯罪情節比乙重),甲(緩刑一年六個月)不上訴,其判決在十天後生效,而乙(緩刑一年)因同案被告人上訴進入二審,又因二審認定一審對同案被告人認定的事實不清而發回重審,其判決在八個月後生效,在乙的判決生效後的第十一個月,甲乙兩人共同犯罪被捉獲。如果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計算,甲已過緩刑考驗期限,其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本比甲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的乙則因與自己無關的事由使自己的緩刑考驗期限延長了八個月,從而其犯新罪的時間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將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這樣因他人的行為而讓被告人來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明顯違背了公平原則,也違背了規定緩刑考驗期限的本意。

三、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將出現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緩刑的判決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銷緩刑的法定情形卻面臨缺乏撤銷緩刑的法律依據。

有這樣一個案例,被告人潘某某於2000年11月20日被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同月27日,潘某某又夥同他人搶劫被公安機關捉獲,同年12月1日,潘某某緩刑的判決生效。對潘某某的緩刑如何處置?如果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計算,潘某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2000年12月1日至2001年11月30日,而其再犯搶劫罪的時間是2000年11月27日,不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故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不能撤銷(撤銷緩刑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該條一、二款的規定均要求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出現法定情形);也不能通過再審撤銷,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不符合再審的條件;更不能通過二審撤銷,因為在法定上訴期內無人上(抗)訴,一審判決已生效。但潘某某的這種行為充分說明其還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撤銷緩刑。只要將緩刑考驗期從宣判之日起計算,這一難題將迎刃而解。

四、將緩刑考驗期限從宣判之日起計算,可以在判決書中明確緩刑考驗期限的起止時間。

1999年7月1日刑事法律文書改革後,法律文書樣式中要求將緩刑考驗期的起止時間寫入判決書。如果將緩刑考驗期從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判決生效時間的不確定性,無法在判決書中明確緩刑考驗期限的起止時間。相反,宣判時間是確定,將緩刑考驗期限從宣判之日起計算,可以在判決書中明確緩刑考驗期限的起止時間,體現判決書的嚴肅性。

五、將緩刑考驗期從宣判之日起計算,並不影響公安機關對被告人的考察。

在訴訟過程中,如被告人被羈押,一審判決被告人緩刑時應改變其強制措施,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而這兩種強制措施均由公安機關執行。由於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限制條件與緩刑的限制條件基本相同,因此相當於公安機關已對被告人進行了考察,不會出現緩刑考驗期限內無人考察的真空時段。

綜上所述,為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法律漏洞,便於在判決書中明確緩刑考驗期限的起止時間,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的“確定之日”應為宣判之日。

緩刑不同於假釋。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能少於一年——比如判一年,可以緩刑一年,一年內表現良好的,撤銷刑法;不超過五年,當然,五年以上就不存在緩刑了。

緩刑其實就是有條件的暫時延緩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要是在緩刑考驗期內表現良好的話,則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而針對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限為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希望本站小編帶來的內容能夠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