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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容留賣淫罪該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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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容留賣淫罪該怎麼處罰

單說賣淫行為的話,其實在我國還算不上犯罪,頂多就是違法行為,此時行為人受到的也僅僅是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但要是涉嫌構成刑事犯罪就不得了了,此時被追究刑事責任,對個人來講影響是很大的。而對於容留他人賣淫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那一般涉嫌容留賣淫罪該怎麼處罰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涉嫌容留賣淫罪該怎麼處罰

組織容留賣淫罪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的區別

組織賣淫罪,是指行為人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將分散的賣淫人員糾集、控制起來,管理、安排她們進行賣淫。一般情況下,這些賣淫婦女本身帶有一種自願性,組織者都要有組織行為。組織性具體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否建立賣淫組織。無論是否具有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必然要建立相應的賣淫組織。賣淫組織的建立一般首先時組織者採取各種手段糾集賣淫人員,在糾集賣淫人員的過程中,組織者是處於發起、負責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賣淫人員,以實現組織賣淫,從中牟利。

(二)是否對賣淫者進行管理。組織者通過制定、確立相關的人、財、物管理方法,與賣淫人員之間形成組織和被組織、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

(三)是否組織、安排賣淫活動。主要是指組織者在賣淫組織中有無參與組織、安排具體的賣淫活動,具體方式有推薦、介紹賣淫活動,招攬嫖客、安排相關服務、提供物質便利條件等。

容留賣淫罪是僅為賣淫人員提供進行賣淫活動的處所的行為。此罪沒有形成賣淫組織,行為人沒有組織、管理賣淫活動。組織賣淫的行為人有引誘、容留賣淫行為的,均應作為組織賣淫的手段之一,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不實行數罪併罰。

說明此時案件尚未經人民法院的審判,因此還不能確定行為人就一定構成此罪,所以此時我們僅僅是根據法律中的規定,同時結合實際的情況,大概的判斷一下此時可能會對行為人做出怎樣的處罰。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