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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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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刑事責任是判處2到7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自訴狀怎麼寫?

自訴狀

自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別等情況,出生年月日不詳者可寫其年齡)

案由和訴訟請求:(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侵害的客體、動機、目的、情節、手段及造成的後果。有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的,在寫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之後寫清。理由應闡明被告人構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據)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如證據、證人在事實部分已經寫明,此處只需點明證據名稱、證人詳細住址)

此致

民法

自訴人:

代書人:

年月日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肯定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準確的判罰標準要根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具體案情分析,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都是自由的,即使是當事人的父母,也沒有權利暴力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