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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徇私舞弊抵扣稅款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1W)

一、法院對徇私舞弊抵扣稅款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徇私舞弊抵扣稅款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徇私舞弊抵扣稅款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五條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證罪】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效定(試行)》規定: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掏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徹私情、私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不應發售的發票予以發售,對不應抵扣的稅款予以抵扣,對不應給予出口退稅的給予退稅,或者擅自決定發售不應發售的發票、抵扣不應抵扣的稅款、給予出口退稅,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需要明確的是,司法機關對本罪的立案判決處理,是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徇私舞弊的行為,應當基於是否屬於獲得非法利益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