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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實施非法集資數額多大算犯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4K)

個人實施非法集資數額多大算犯罪?

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屢見不鮮,這是由於市場管理不規範、相關法律不完善以及人們的貪婪的心理造成的嚴重後果。非法集資是破壞社會經濟形態的一個現場。是最近幾年出現的一種新型經濟詐騙手段。而且一般對於個人實施非法集資數額多大算犯罪也沒有清楚的概念。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一下相關內容。

一、個人實施非法集資數額多大算犯罪?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犯罪主要形式和手段

(一)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二)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性質;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

(三)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主要手段有: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專案(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噱頭,藉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個人實施非法集資數額多大算犯罪以及集資詐騙罪的量刑標準。集資詐騙對市場經濟的破壞程度是巨大的,法律對於這一問題的規定和處罰也是越來越嚴格。小編提醒大家,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要走上違反犯罪的道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