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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怎麼判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4.71K)

一、 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怎麼判刑?

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怎麼判刑?

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成為犯罪主體。

刑法之所以在貸款詐騙罪之外,再新設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主要是為了加大打擊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力度。從行為特徵上看,本罪與貸款詐騙罪雖然都採用了欺騙手段,但本罪與貸款詐騙罪有一定區別:

一是本罪在主觀上不要求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貸款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必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司法實踐中認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比較困難,致使社會上大量的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難以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本罪的設立,降低了打擊騙取銀行貸款和信用行為的門檻,為保障銀行信貸資產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是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而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只是自然人。單位實施騙取貸款的行為,不能按照貸款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符合條件的也只能按照合同詐騙罪定罪。

三是兩罪的最高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僅為七年有期徒刑,而貸款詐騙罪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騙取票據承兌權的犯罪分子,其目的一般都是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通過違法的行為來騙取一般的資金,相關情況是屬於嚴重侵犯了國家經濟權力的行為,另外也對其它人員造成了嚴重的利益侵犯,相關情況可以基於實際來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