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刑法中關於金融憑證詐騙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3W)

一、刑法中關於金融憑證詐騙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金融憑證詐騙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金融憑證詐騙罪的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票據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金融憑證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與票據詐騙罪等的界限

與票據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的界限。從理論上說,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1)實施詐騙時所使用的金融道具不同。前者所使用的只能是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後者使用的分別是票據、信用卡或信用證,可以是偽造、變造的或真實的。

(2)詐騙的手段不盡相同。前者只有使用行為一種;後者除使用行為外,還包括其他法定的行為方式,如簽發空頭支票或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騙取信用證或其他方法的,惡意透支的等。

(3)犯罪的直接客體不盡相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對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監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後者侵犯的分別是國家對金融票據、信用卡、信用證的監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實踐中,如果從票據、信用卡、信用證均具有銀行結算功能看,刑法對金融憑證詐騙罪的規定是屬於普通性罪名,而對票據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規定則屬於特殊性罪名,按照法學理論關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的一般精神,對以票據、信用卡、信用證實施詐騙構成犯罪的,只能以票據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定罪處罰,不能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定罪處罰。

對於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憑證進行詐騙的行為,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有關情況的處理上,還需要結合在進行金融憑證的過程中,是否還存在造成了其它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