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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非法集資的處罰力度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3W)

行政機關非法集資的處罰力度是什麼?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公民在日常中也會越來越涉及投資方面,那麼也會有不法分子會利用欺騙和隱瞞真相等手段非法侵佔公民的財產,那麼我國的行政機關是如何處罰非法集資行為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會判處犯罪嫌疑人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情節嚴重者將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量刑標準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集資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

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三、當前非法集資的主要形式和特徵

非法集資情況複雜,表現形式多樣。有的打著“支援地方經濟發展”、“倡導綠色、健康消費”等旗號,有的引用產權式返租、電子商務、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隱蔽,欺騙性很強。從案發情況看,非法集資大致可劃分為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2006年,以生產經營合作為名的非法集資涉案價值佔全部非法集資案件涉案價值的60%以上,需要引起高度關注。 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一是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物件)籌集資金。如未經批准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准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合同。

在上文中也回答了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罰力度是什麼,在近幾年中,隨著網路的不斷普及,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選擇通過網路平臺進行投資,在這裡也是提醒各位公民,一定要通過合法正規的途徑進行投資,避免造成財產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