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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詐騙被騙5000該如何對犯罪嫌疑人量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4W)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的高速發展,網際網路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為人們的財產安全帶來了隱患。其中,最為嚴重的當屬網路詐騙,網路詐騙是犯罪分子利用網路上的虛擬世界對受害人進行詐騙的犯罪活動。網路詐騙是詐騙的一種,那麼,網路詐騙被騙5000,犯罪嫌疑人該如何量刑呢?

網路詐騙被騙5000該如何對犯罪嫌疑人量刑

一、網路詐騙的含義

網路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網路詐騙與一般詐騙的主要區別在於網路詐騙是利用網際網路實施的詐騙行為,沒有利用網際網路實施的詐騙行為便不是網路詐騙。

在使用網路過程中,應確保電腦防火牆、防毒軟體等維持最新更新狀態,以防各類病毒或木馬侵入。

二、網路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網路詐騙罪的處罰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由於網路詐騙的受眾較廣,社會危害性較大,且證據不易儲存和提取,所以目前公安機關對於網路詐騙犯罪的偵查還受到許多限制。但網路詐騙被騙5000元或以上時,犯罪嫌疑人已構成刑事犯罪,應根據刑法中對於詐騙罪的定罪量刑規定對其進行刑事處罰,以懲戒網路犯罪,維護網路空間的綠色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