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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證券市場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4W)

一、操縱證券市場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操縱證券市場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操縱證券市場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一)、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物件,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三)、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犯罪的客體

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操縱證券市場罪的刑事責任。

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物件,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佔當日該種股票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資訊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操縱證券市場罪是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違反證券市場的規定實施犯罪行為;這種行為只要達到法律所規定的標準那麼就會承擔起刑事的責任,如果是單位犯罪者,那麼就會按雙罰制的標準來進行處罰,所以,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