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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2W)

一、犯了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犯了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條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臥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認定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別本罪與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界限,兩罪在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均相同,但犯罪物件不同,本罪的犯罪物件是真實的車票、船票,而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犯罪時象是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其他有價票證。

四、倒賣車票、船票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處倒賣車票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第二條對於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鐵路職工倒票、內外勾結倒票;首要分子;處罰過兩次以上、勞教一次以上兩年內犯同類罪,從重處罰。

隨著現代社會的科技不斷髮展,已經越來越少見到非法倒賣車票的行為了,現在通常以支付寶或者是微信很快就能在網上購票,這樣以來,即使是有這個違法犯罪想法的的人也沒什麼機會進行非法倒賣車船票了,不過比較落後的地方可能還是存在有這種現象,在發現以後及時採取報警處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