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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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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不法分子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造成被害人家庭妻離子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此類拐賣行為屬於性質非常惡劣的犯罪行為,即拐賣婦女兒童罪。一旦構成該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所以準確地認定該罪就顯得尤為重要。那哪些屬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哪些屬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物件僅限於婦女和兒童。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

(1)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

(2)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為。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為。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接送,是指行為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為。中轉,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祕密竊取不滿6週歲的兒童的行為。

(3)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亦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中,認定拐賣婦女兒童行為至關重要,需要注意:

犯罪分子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作為犯罪情節,不單獨定罪,而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並罰:

(1)姦淫被拐賣的婦女。這裡的“姦淫”,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等強制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反抗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量刑情節,但不能單獨定罪。

(2)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

(5)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這裡指的是,由於犯罪分子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直接、間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例如:由於罪犯採用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於罪犯的拐賣行為以及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為引起被害人或其親屬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對在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過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故意殺害、傷害的,對行為人應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並罰。

2、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中,認定犯罪主體也不可忽視。

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偷盜、撿拾兒童出賣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法院要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可能會構成拐賣兒童罪。

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為收取明顯不屬於“感謝費”、“營養費”的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非法獲利。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哪些屬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以及“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有了進一步認識。拐賣婦女兒童罪是一種世界性犯罪,近三十年以來在中國大陸有愈演愈烈之勢,尤其在貧困地區雲貴川和流動人口集中的發達地區如東莞深圳福建等地,此類犯罪長期猖獗。所以要照顧好家裡的婦女兒童,一旦丟失,要及時請警察介入。另一方面,被控拐賣婦女兒童罪也不要放棄自己合法的辯護權利,要積極尋求專業刑辯律師的幫助,維護自身的最大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