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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職務侵佔不認罪咋辦?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W)

對於職務侵佔不認罪咋辦

對於職務侵佔不認罪咋辦?

不認罪不證明沒有罪

刑事案件認定犯罪的基本原則是“重證據不輕信口供”。

是不是有罪,關鍵在於證據。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即使零口供,同樣可以認定罪名。《刑訴法》對此有明文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所謂當庭認罪,指犯罪嫌疑人當庭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對此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認罪須在當庭。當庭自願認罪與其他量刑情節不同,其主要來源程式法。由於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簡化了法庭審理的程式,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因此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不認罪而當庭認罪的不影響對該量刑情節的適用。犯罪嫌疑人當庭不認罪,庭審結束後自願認罪的由於沒有簡化審理程式、節約司法資源,一般不能認定當庭自願認罪。

第二,認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

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好非常準確地記住案發的詳細經過,有的甚至會對鑑定結論等證據提出異議,但只要能夠對指控的犯罪後果、手段、物件等基本事實沒有異議,就不會影響對此的認定。

第三,認罪的內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認指控的事實,不要求承認指控的罪名。

二、影響量刑的酌定情形有哪些

一是被害人過錯。

什麼是被害人過錯,學界說法不一,實踐中爭論不止。但“事出有因”是民眾的一貫認識,只是這個“因”應當具有刑法上的評價意義。這個“因”應當是指在刑事案件的發生及過程中,基於被害人對犯罪人之間的相互關係,被害人的行為表現對刑事案件的發生或惡化所起的負面作用。

二是激情犯罪。

所謂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某種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而在瞬間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被告人實施犯罪以後極度的後悔,有的甚至不相信是自己所為;還有的人犯罪後其家人、朋友、同事根本不相信犯罪行為是被告人所為。而這些犯罪的行為往往是在被告人爆發式的、強烈的情緒狀態下所實施的。其犯罪過程具有時間短暫,迅猛激烈、難以控制的特點。

三是真誠悔罪。

悔罪被告犯罪後所表現出來的一種主觀心態,這種主觀心態無疑是正面和積極的。這種主觀心態客觀上反映了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和主觀惡性,而行為人將來實施犯罪行為的可能性(人身危險性)和對自己行為及社會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態度(主觀惡性)將在法官量刑起到重要作用。

四是犯罪動機。

人的行動總是為了滿足某種需要而進行的。引起和推動個體去從事某種犯罪活動以滿足一些不合理需要的意念和願望,就是犯罪動機。任何犯罪行為都是由犯罪動機所驅使的。因此,所謂犯罪動機,就是指刺激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犯罪目的的內心衝動或者內心起因。

我們都能夠了解國家在法律上的相關辦法以及規定,尤其是對於那些職務侵佔行為,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進行,維護個人的權益,那麼如果對職務侵佔的不認罪的情況,我們國家也是有一定的舉措和措施的,以上就是全部內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