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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非法拘禁需要哪些證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13W)

證明非法拘禁需要哪些證據?

想要證明一個人對你實施了非法拘禁的行為,從而追究其刑事責任。那麼就要提供足夠充足的證據來證明。究竟這個非法拘禁的證據包括了哪些呢?如果沒有這些證據的話,就有可能無法證明其實施過非法拘禁的行為。接下來,本站小編告訴您非法拘禁證據包括哪些。

一、證明非法拘禁需要哪些證據

認定非法拘禁罪需要證明以下情況:

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為人採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非法拘禁罪怎麼判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於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本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範疇。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