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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復陷害罪的起刑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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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復陷害罪的起刑點是什麼?

報復陷害罪的起刑點是什麼?

報復陷害罪的起刑點是對他人進行報復陷害,並且致使被害人的相關人身的權利造成了嚴重的損害,會被判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所採取的報復的手段是非常的惡劣,導致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的情況下需要加重處罰。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其他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手段惡劣的,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引起公眾不滿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等等。

二、報復陷害罪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界限

1、犯罪客體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民主權利。證人,是案件得到合法公證處理的關鍵性因素之一,有些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證人的作用尤為重要。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必然會導致證人不敢作證或推翻原來所作出的證言,從而破壞司法機關執法活動的進行。因此,本罪屬於妨害司法罪之類。報復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申訴、批評、檢舉等民主權利,同時也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客觀表現為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既可以是行為人利用手中職權,假公濟私,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也可以是行為人沒有利用職權而對證人採用恐嚇、行凶、傷害等手段進行報復。打擊報復證人罪侵害的物件只能是依法作證的證人。這裡的證人是指知道的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機關提供證詞的人。報復陷害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利用手中的職權,假公濟私,對他人進行報復陷害的行為。其侵害的物件只限於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

3、主觀方面不同。兩罪的主觀特徵都表現為直接故意,但行為人具體的故意內容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行為人出於報復證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會妨害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侵害證人的合法權益,卻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報復陷害罪的行為人則出於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上述人等的民主權利,妨害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卻希望其結果的發生。

4、兩者的主體要件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構成本罪,行為人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的公民;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則為特殊主體,即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在當代社會,很多人看到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的時候並不敢投訴舉報,主要是害怕相關的犯罪分子出獄之後對自己進行一個打擊報復,實際上關於這方面,我們刑法當中也是有著規定的,如果存在著打擊報復的這樣的一種行為的話,會被刑法當中的打擊報復罪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