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丟失槍支不報罪的主體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9W)

一、丟失槍支不報罪的主體是什麼?

丟失槍支不報罪的主體是什麼?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可以配備公務用槍的有: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

(2)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

二、丟失槍支不報罪的其他犯罪主體

1、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可以配備公務用槍的有: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

(2)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

2、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槍支縣有較大的殺傷力,一旦丟失,對社會即構成嚴重的威脅。為了確保公務用槍的安全,《槍支管理法》對公務用槍的日常管理有嚴格的規定,要求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必須妥善保管槍支,確保槍支的安全,嚴防發生槍支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事故。這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人員應盡的職責。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槍支丟失但不及時報如果不知道槍支丟失而沒有報告的,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對於槍的丟失,可能是出於過失,但不及時報告,卻是出於故意。

任何依法持有槍支的職員,若是在發現自己的強制丟失之後,由於害怕被處罰等的原因,就不將槍支已經丟失的事實上報給自己的領導,那麼不管槍支丟失之後是否發生了安全事故,知道槍支丟失卻不上報者,都是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