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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罪要什麼證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3W)

一、拐賣兒童罪要什麼證據?

拐賣兒童罪要什麼證據?

拐賣兒童罪證據包括人證、照片等物證等。

1、根據《刑法》第262條拐騙兒童罪: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關於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以非法出賣為目的,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以拐賣兒童罪立案偵查。

3、現在的情況是這樣,拐賣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最高的刑期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你表姐的情況與剛出生的嬰兒被拐賣還不一樣,是被同一個人兩次拐賣,第二次拐賣是在十七週歲,這裡有一個訴訟時效的問題。

4、拐賣兒童罪最高刑罰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現在超過14年,故超過訴訟時效,公安機關無法立案追訴。

二、拐騙兒童罪起訴書具體是什麼

起訴書,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實體審判的法律文書。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正式表達形式,法院審理活動的合法依據,被告人準備出庭受審進行辯護的基本材料。具體格式各國不一,但均包括被告人基本情況、案由和案件來源、犯罪的事實和證據、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等項內容。在中國,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査、核對事實、補充證據後,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要製作起訴書,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書副本。由檢察長或檢察員署名,經檢察長批准,也可由助理檢察員以“代理檢察員”名義署名。

對偵查機關(主要是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後,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製作起訴書,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其中,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主要是指: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3)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5)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

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拐賣兒童是一項嚴重違反人群的罪名針對於拐賣兒童罪,我國採取最嚴厲最有效的打擊措施來措施來減少拐賣兒童的存在。針對於拐賣兒童罪,一般來說,警方進行報案,警方才會進行相關的調查調查確定之後將會對判罪行。起訴最高可判決無期徒刑甚至於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