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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W)

認罪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認罪在法律上被認為是犯罪嫌疑人能夠得到減刑的非常重要的一種方法,但是這也意味著罪犯是在主動清楚自己已經無法逃脫法律制裁的情況下對自己所犯錯誤的正確認知並且放棄抵抗後作出的接受處罰的決定。那麼,認罪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一、認罪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1.被告人自願認罪時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式有異議的”不適用簡易程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此,可以理解為: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被告人自願認罪的案件。自願認罪案件可以有條件的簡化審理程式,提升審判效率。但,這種“有條件”意味著不是所有的自願認罪案件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更不能都採用獨任審判制。

2.被告人自願認罪案件審理應當對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對此,應當理解為自願認罪案件同樣要進行證據的全面審查,不能因為自願認罪就輕視甚至放棄對案件證據的全面審查。以自願認罪處理的案件,前提是要有被告人供述以外的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以疑罪從無論。審理程式的簡化並不意味著對定罪量刑的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可以簡化或免去,更不能以被告人自願認罪為由降低對事實和證據的審查認定標準。

3.被告人自願認罪不等於被告人確實有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條第(五)項規定“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第(六)項規定“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不適用簡易程式。對此,應當理解為:被告人雖然自願認罪,但經審查、辯論等,被告人有可能無罪。在審判實踐中也確實存在被告人認罪,結果宣告無罪的情形。因而,不能在自願認罪與確實有罪之間劃等號。

4.被告人自願認罪案件審理要保障其辯護權。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被告人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其出庭”。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對此,應當理解為不能因為被告人自願認罪而忽視其獲得辯護權,更不能以此為由阻礙被告人獲得辯護權。被告人正常的自我辯解以及辯護人無罪、從輕辯護的意見不影響被告人自願認罪情形的成立。

其實被告人在法庭上是否認罪並不會影響到法官對其罪行的判斷以及處罰的決定,只不過罪犯如果主動表達其認識的錯誤嚴重性可以爭取到法官認可其有改過的可能而適當減輕了處罰。如果被告在訴訟有辯護需求可以委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