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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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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的立案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的立案標準?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掏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了私情、私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不應發售的發票予以發售,對不應抵扣的稅款予以抵扣,對不應給予出口退稅的給予退稅,或者擅自決定發售不應發售的發票、抵扣不應抵扣的稅款、給予出口退稅,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區分本罪與徹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的界限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門退稅罪與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相比,在主體、客觀方面均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客觀及主觀方面上則有明顯的差別。兩者在客觀方面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其一,兩者雖都發生在稅收徵管領域,但發生的具體階段不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往往直接發生在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徵收稅收的過程中,或者應當履行徵收稅收職責而故意不履行。徇私舞弊發售發票則往往發生在徵收稅收之前,徇私舞弊出口退稅又往往發生在徵收稅收之後。只有抵扣稅款的行為可以發生在徵收過程中。

其二,行為的具體方式不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的舞弊方式往往表現為不作為,即行為人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職責,也可以表現為不正確履行其職責。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則往往表現為作為,即行為人為徇私情私利,故意通過其積極的行為去違法發售發票、抵扣稅款或辦理出口退稅。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嫌疑人存在徇私舞弊的行為,並違法發售發票的情況,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特別是對於是否達到立案的標準,應當根據上述具體的規定來進行適用,未達到立案標準的,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