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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樣認定強迫賣淫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15W)

應該怎樣認定強迫賣淫罪

改革開放以後,隨著賣淫行為較為普遍地發生,與賣淫相關的幾種犯罪也變得常見而多發,其中最為熟知的就是強迫賣淫罪了。但實踐中,對於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也是要先做出認定,然後才能對行為人定罪處罰的,那此時該怎樣認定強迫賣淫罪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如何認定強迫賣淫罪?

強迫他人賣淫的犯罪就是採取暴力或者採用以暴力相威脅或其他手段,違揹他人意志,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包括直接使用打罵、侮辱、捆綁等強制的暴力手段,也包括使用其他非暴力的逼迫手段,如以揭發他人隱私或者以可能使他人某種利害關係遭受損失相威脅,或者通過某種行為,使他人陷入絕境,在別無出路的情況下,違背自己的意願從事賣淫。強迫的物件可以是沒有賣淫習性的人,也可以是原來曾經有過賣淫行為由於某種原因不願賣淫的人。認定本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犯罪的物件是“他人”,這裡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和男性。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揹他人意志,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賣淫。關於用何種方法強迫他人賣淫,法律上沒有限制,實踐中主要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如採用對他人毆打、虐待、捆綁或以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斷絕生活來源相威脅,或利用他人走投無路的情況下采用挾持的方法迫使他人賣淫。如果僅僅是採用物質引誘、暗示、鼓動他人賣淫,沒有違揹他人意志的,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法律上沒有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強迫他人賣淫就可構成本罪。

二、強迫賣淫罪怎麼判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總之,刑事案件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強迫賣淫罪當事人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通過暴力或者其它手段強迫他人賣淫,才能避免承擔刑事責任。而律師在收集證據方面經驗多,能最大程度地給當事人帶來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