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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合法民間借貸的的區別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5W)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合法民間借貸的的區別

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是非常普遍的。不僅有公民之間相互借貸,而且有企業及其他組織集資建房、修路或者開展公益事業,以及企業改制過程中職工出資入股等情形。這些雖然也體現為吸收資金並且也有利益回報,特別是公民之間的借貸一般都約定有利息但並不違法,也不需要銀行管理機構的批准,而且,這些借貸行為還受到《民法典》的保護。而依據《刑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那麼如何來區分兩者呢?

1、兩者的行為目的不同。民間借貸資金往往是用於生產經營等特定的急需,目的一般是合法正當的。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吸取公眾資金後,有可能通過正當貨幣運營手段盈利,有可能以非法手段運營資金。

2、兩者針對群體物件範圍不同。民間借貸的物件有特定的範圍,如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等,一般依託借貸雙方一定的人際和社會關係形成借貸法律關係;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針對的是社會不特定的物件,其往往通過宣傳、介紹、許以高額回報等手段誘使社會公眾基於增值貨幣的願望出讓資金,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違反了金融監管制度。

3、兩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民間借貸一旦發生糾紛,貸款利率在同期銀行利率四倍以內的受法律保護,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許以的高額回報不受法律保護。

4、法律追究標準不同。民間的借貸行為受民事法律約束,一旦出現糾紛,受《民法》、《民事訴訟法》、《民法典》等調整。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明確的被吸收人數、被吸收資金數額規定,滿足相關刑事法律規定時,就會受到刑事責任的制裁,最高刑期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