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
根據《刑法》當中的犯罪構成要件判斷是否構成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判刑標準具體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進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二、怎麼判斷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的情節是否嚴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進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不同的犯罪行為,在確定具體的量刑以及構成要件的時候都是有不同的考量的,例如說走私國家珍貴保護動物的話,就是屬於一種侵犯國家對於重點保護動物的保護制度。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應該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來選擇做出不同的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