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是犯罪較輕嗎?
適用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都是犯罪情節較輕的,例如犯有嚴重罪行的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怎樣辦理取保候審程式?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3、取保候審的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佈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適用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都是犯罪情節較輕的,例如犯有嚴重罪行的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且當事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活動的範圍是要遵循公安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