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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50萬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02W)

一、挪用資金50萬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挪用資金50萬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挪用資金50萬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挪用資金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物件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動用單位資金歸本人或他人使用,但準備日後退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職務上主管、經管或經手單位資金的方便條件,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單位資金,也不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

(2)、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3)、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挪用資金罪根據案件的嚴重程度,可處以三年以下或者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且處以罰金,員工挪用公款如果在3個月內歸還,法院可以從輕判罰,如果超過3個月仍未歸還公款,並且進行非法經營,法院會按照法律的規定判處有期徒刑。